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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回复:旅客运输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分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四大情形

来源:m6米乐官方网站登录入口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13 16:36:22

  2025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下来跟着小编共同来了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四大情形吧,以确保咱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需要非常注意:

  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如企业购买高档烟酒、奢侈品等,用于企业负责人或股东的个人消费。

  特殊资产: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若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则可以抵扣。例如,企业购入的办公楼既用于员工宿舍,又用于会议办公,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

  兼营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一般货物销售(一般计税)和免税农产品销售。2024年11月,取得一般货物销售额200万元,免税农产品销售额 100万元,当月购进一批货物无法划分用途,支付进项税额18万元。那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8×100÷(200+100)=6万元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和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因自然灾害以及合理损耗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 ÷ 不动产原值)×100%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银行贷款并支付了贷款利息和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这些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法律法规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丙企业从境外购进服务,虽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但没办法提供境外单位的对账单,那么该笔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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